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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日期:2009-08-1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以及《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府办200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一)经省金融办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高效性。

1、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提高履职的能力(董事会的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强化其独立性(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3、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协作关系,引入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公司高级管理层内部可设总经理、信贷部主管、稽核(授信)主管、风险评估部主管,并成立“信贷审查专责小组”。总经理对经营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主管对各自分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

(三)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综合事务部和审计稽核部等。

1、信贷业务部是核心业务部门,负责拟定经营目标和制定业务流程;对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对贷款进行调查、初审、发放和收回;对客户进行全程服务,并实行客户经理制度。

2、风险控制管理部门按公司总体规划和经营目标,负责拟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推动风险管理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为经营管理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对公司整体风险状况、资产组合限额进行日常检测和总量分析;对贷款业务中、后期进行跟踪管理;审查,监督各业务风险管理等多项工作。

3、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进行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长短期发展规划,编制经营计划和收支计划,制定公司会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和经营状况。

4、综合事务部负责公司文秘管理,综合协调,对外宣传,公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以及人事管理、文化党务、群团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

5、审计稽核部负责公司内部监督,对财务管理全过程,贷款业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的职能部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制定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总则、贷款管理组织体系、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授信管理、贷款种类、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贷人员管理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等内容。

(五)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包括:总则、基本流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合同签订、信贷业务发放、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等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董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转让股权时要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金融办审批。增资扩股必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报省金融办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建立经营管理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由董事会决定,一般由7-13人组成: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综合事务部、审计稽核部等部门。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小企业、“三农”以及本市区域自主创业居民为目标客户,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金额上限为500万元。要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机制,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规定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放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以后每年的风险金额度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计提拨备,包括一般性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三项内容。要确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一般准备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金额的1%计提,专项准备按资产风险分类后损失程度的高低计提,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一般指对待特定地区、行业发放贷款的特别计提),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进行合理确定。

(四)对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应召开董事会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不得以非法的手段进行处置)。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账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的账外资金结算行为。

三、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包括:

(一)合作的商业银行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代理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现金结算,以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

(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应本着“双赢合规”的原则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并承担及时向市金融办报送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详细信息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结算合法合规的义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本着“控制风险和稳健经营”的原则与合作的商业银行相关的客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选择向不超过2家合作的商业银行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资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信息披露报送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建立信息报送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镇政府(区办事处)工作部门、市金融办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内容。

(二)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制度,严格按贷款分类标准,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实行按月分析,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上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工作部门及市金融办,要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不得隐瞒和虚报,确保贷款五级分类的质量。同时对单笔的贷款超过300万元或同一客户贷款累计300万元的应向市金融办报备。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于每月上旬向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工作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山中支、中山银监分局等部门报送下列会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2、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3、每月上旬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4、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5、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6、其他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贷款台账制度,统一纳入人行信贷征信系统,每月上旬向市金融办上报相关报表,以便人民银行中山中支、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及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于每月上旬报送至人民银行中山中支、中山银监分局及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工作部门和市金融办,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五、建立外部监管制度

(一)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约见谈话制度,由董事长、经营高管人员以及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参加集体约见谈话。谈话内容包括风险提示、责任承诺、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可引入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督检查,市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的全面检查;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提高检查频率,实施更为严格的跟踪监管制度。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工作部门、市金融办应按照省金融办的考评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考评,并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指导和监管。

六、营业场所及标识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应设在当地镇区,以方便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客户,经营的场所面积一般要求100-150平方米以上,可以按经营分为客户区、结算区、内部管理区等场所要求清洁明亮,舒适安全,并领取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在我市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使用经市金融办授权的统一标识。

七、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以促进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为原则,是上级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的补充和说明。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若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二)本指导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